提前下班用餐遭解僱 獲賠2.2萬
【本報綜合報道】江蘇海安近日發生一宗勞動合約糾紛案,高盛公司因員工小王(化名)多次早退前往飯堂用餐,以嚴重違紀為由解僱,並拒絕支付賠償金。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雙方解除勞動合約,高盛公司要向小王賠償兩萬元人民幣(約2.2萬港元)。
公司無付解約賠償 勞資對簿公堂
內媒周四(7日)報道,小王前年與公司簽訂3年勞動合約,入職不到兩年卻遭解僱,理由為中午提前下班用餐次數高達12次,違反《員工管理規定》,應予以降級、降職或解僱。
小王向仲裁委起訴高盛公司無支付解約賠償金獲受理,公司不服,起訴至海安法院。小王在法院解釋,用餐打卡時間在上午11時50分到12時03分之間,有時已到下班時間,沒有影響本職工作,公司卻認為走路到食堂需時5、6分鐘,行為仍屬早退。
法院認為,該公司以小王到食堂的時間早於下班時間幾分鐘至10分鐘不等,即解除勞動合約,不符合《員工管理規定》也不合理,公司未有在單方面解約前通知工會,故作上述判決。雙方未於一審判決後提出上訴,裁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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