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組織法修訂 將納人行行長
【本報綜合報道】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上周五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這是國務院組織法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草案通過後,人行行長將通過法律形式明確為國務院組成人員。
施行以來首次修訂
國務院組織法是關於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通過現行憲法的同時,通過現行的國務院組織法。內地官媒上周六刊文介紹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內容,提到現行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委員職責,修訂草案相應增加副總理職責,統一規定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總理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文章也提到,修訂草案將國務院組成部門正職負責人統一表述為「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將部門副職負責人統一表述為「副部長(副主任、副行長、副審計長)」。根據現行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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