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售小熊貓金絲猴 11人判囚
【本報綜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周二發布10宗國家公園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李×華等11人分別非法獵捕、出售、收購、運輸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小熊貓、國家一級野生保護動物金絲猴等,總值97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040萬港元),被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成,判囚及罰款。
出售予動物園獲利
2019年至2020年4月期間,李×華父子購入15隻野生小熊貓,將其中14隻運至山東萊州及江蘇南京等地後,售予一名民眾及3名動物園經營者,非法獲利29萬元(約31萬港元)。李×華父子之後再夥他人在四川瀘定縣購入3隻小熊貓,返回途中被捕。李×華父子另外涉嫌到大熊貓國家公園的核心區平武縣購入18隻金絲猴,並僱人運送至安徽銅陵售予動物園經營者,非法獲利56萬元(約60萬港元)。
涉事11人遭雅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李×華父子等11人3至14年有期徒刑不等及罰款5萬元至50萬元不等(約5.34萬至53.4萬港元)。李×華父子另須與數名涉案人為民事公益訴訟共同賠償44萬元(約47萬港元)及50萬元。涉案動物園經營者被判5年內,禁止從事與野生動物相關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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