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華提3條約處理 俱屬國家領事關係

【本報綜合報道】中國駐三藩市總領事館發言人回應今次襲擊事件的時候,提到《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美領事條約》;首兩條公約屬於國際條約,涉及獨立國家之間的外交及領事關係,而最後一條則是關於中美兩國領事關係。
1961年4月18日,聯合國外交和豁免問題會議通過《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加入,其後按照第51條規定1964年4月24日正式生效。根據該公約第22條,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並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之情事」。
《中美領事條約》促進友好合作
1963年4月24日,聯合國領事關係會議通過《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加入,其後按照第77條規定1967年3月19日正式生效。該公約第31條是領館館舍不得侵犯,指出「領館館舍於本條所規定之限度內不得侵犯」;第59條是領館館舍之保護。上述兩者的內容均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22條相同。
1982年1月19日,中美雙方在北京互換《中美領事條約》的批准書,旨在調整和加強兩國領事關係,以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發展。
該條約第10條是館舍和住宅不得侵犯,內容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及《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相同,表示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壞、確保領事館的安寧及尊嚴,都是接受國的特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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