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草案倡警可採生物辨識資料 惹爭議

內地修法准許公安採集生物識別資料。 內地修法准許公安採集生物識別資料。
內地修法准許公安採集生物識別資料。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正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部分草案條文引發討論,例如第34條禁止在公共場所穿着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和感情的服飾。近日再有法學學者指出,修訂草案規定公安辦案人員可以採集當事人生物識別資料和血液,嚴重侵犯人身權利和個人私隱。
修訂治安管理法
修訂草案第100條規定,為了確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徵,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或採集肖像、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資料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假如警員認為必要,又經負責人批准,即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拒絕被檢查、提取、採集,警員仍可強制執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昨日表示,對人身進行檢查並且從人體提取生物識別資料和生物樣本的措施,嚴重涉及人身權利、人格尊嚴、個人隱私,採取此措施應當在程序嚴格控制。除非情況緊急,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特別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核確有必要,可以特別令狀的形式批准。對於統一採取此項措施的權力完全交給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他認為是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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