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放火奪46命 台女改判殺人 逃過死刑
台灣高雄市鹽埕區2021年10月14日發生「城中城大樓」大火,釀成46死、43傷慘劇。52歲女子黃格格一審因放火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上訴至二審,周三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黃女殺人罪,惟法官認為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故不以死刑量刑,維持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查出,黃女因懷疑郭姓男友與前女友藕斷絲連,雙方發生口角,她在醉酒後將未熄滅的香灰倒在皮製梳化上,詎料引發大火,造成重大傷亡。高雄地院一審認為火災確定是黃女所引起,但遺留火源位置距離住戶至少有20米以上,無法證明她故意殺害大樓住戶,殺人罪名並不成立。
案件經上訴至二審時,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案發前黃女傳訊給郭姓男友,內容提到「你要敢玩我就陪你玩,我沒甚麼好怕的」、「你敢瘋我就陪你瘋」等。依據心理鑑定報告,顯示黃女性格衝動、報復心強、同理心低,還有教唆他人丟擲汽油彈前科,可見縱火是為報復洩憤。
二審認為縱火為報復洩憤
合議庭認為,即使黃女無殺人直接故意,仍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故撤銷原判決「過失」認定,改依殺人罪論處。
有死者家屬在宣判後表示,不滿未判黃女死刑,直呼「殺人者要償命」。其中胡姓死者家屬稱,台灣常以聯合國兩公約為由不判死刑,質疑這樣只會令人有樣學樣,只要心情不好就放火。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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