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涉貪判囚 台前士官長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圖)駁回被告上訴。(中時電子報資料圖片) 最高法院(圖)駁回被告上訴。(中時電子報資料圖片)
最高法院(圖)駁回被告上訴。(中時電子報資料圖片)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國防部資通電軍前士官長林勤智因索取回扣、變賣軍用電纜線,二審認定涉犯14項貪污罪,每罪分論判刑兩年8個月至3年不等。他不服判決再上訴三審,但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虛報價格 竊軍用電纜變賣
林勤智自2017年7月起至2020年4月,服務於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期間藉由頻繁採購主機、機動微波車感測器和無線電對講機等設備,虛報產品價格,再向業者收受回扣,還竊取營區電纜線材,共計變賣約273公斤牟利,一審被合併判處7年兩個月徒刑,褫奪公權兩年。
二審維持一審見解,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待本案判決定讞,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林勤智上訴無理由,遂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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