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光大銀行前副行長 受賄囚12年半

張華宇 張華宇
張華宇
【本報綜合報道】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受賄1,466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597萬港元)及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上周五在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受賄罪成判囚12年6個月及罰款130萬元(約142萬港元)。
職務牟財近1600萬
法院審理查明,張華宇2001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光大銀行總行營業部黨組書記、主任、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業務拓展、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或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公司信用評級調整、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
法院指張華宇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又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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