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發文件 促日排核污水煞停
斥欠正當合法性
備受爭議的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水排海計劃,據報最快本月下旬至下月上旬實施。中國常駐維也納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團網站昨日發布工作文件,批評日本沒有證明核污水排海決定的正當合法性、淨化裝置的長期有效性和可靠性,促請日方全面回應中方在內的國際社會關切,停止強行排放核污水。
國際原子能機構上月發表報告,認為日本排放核污水的計劃符合國際安全標準。中國代表團向《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十一次審議大會第一次籌備會提交《關於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核污染水處置問題的工作文件》,並在發言時表示人為向海洋排放核事故污水沒有先例,亦沒有公認的處置標準,日本應該與利益攸關方充分協商,切實以公開、透明、科學、安全的方式處理核污水,同時接受嚴格國際監督。
指執意選經濟代價最小方案
上述工作文件就日本排放核污水提出九大要點,首先指出日本政府曾經討論地層注入、海洋排放、蒸汽排放、氫氣排放、地下掩埋的處置方案,但未有充分論證所有可能的處置方案,執意選擇經濟代價最小的排海方案。日本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無法有效去除氚、碳-14等放射性核素,處理的核污水有約70%未達到排放標準,需要再次凈化處理,能否有效去除其他放射性核素也有待進一步試驗和工程驗證。
東電近年屢隱瞞及篡改數據
此外,中方質疑日方沒有證明核污水數據的真實準確性,提到東京電力公司近年來多次隱瞞、篡改核污水數據。福島核污水含有60多種放射性核素,很多核素尚無有效處理技術,部分長壽命核素可能通過生物富集效應,隨海洋生物遷徙和食物鏈,對食品安全和人類健康造成潛在風險。工作文件指若所謂「處理水」安全無害,「日方為甚麼不在本國境內處置?為甚麼不將其用作日本國內的工業或農業用水?」
工作文件引用國際法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指日本處理核污水時應該確保不令別國及其環境受污染的損害;《倫敦傾廢公約》禁止通過海上人工構築物向海洋傾倒放射性廢物,日方經海底管道把核污水排海是違反規定。日本亦被指當前的核污水排海監測安排不夠完善,中方主張國際原子能機構主導建立獨立有效、有日本鄰國等第三方實驗室充分參與的長期國際監測機制,而在此之前日方不得啟動排海。
針對日本引用別國核電站排放的廢水數據,證明其核污水排海是相當安全的計劃,工作文件反駁指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不能夠相提並論。福島核污水來自注入熔融損毀堆芯的冷卻水及滲入反應堆的地下水和雨水,包含熔融堆芯存在的放射性核素,處理難度大;核電站正常運行產生的廢水主要來源於工藝排水、地面排水等,採用最佳可行技術處理、經嚴格監測達標後有組織排放,排放量遠低於規定的控制值。
質疑原子能機構結論存局限
中方同時質疑國際原子能機構報告,指它沒有審查核污水排海方案的正當合法性,也沒有評估淨化裝置的有效性和長期可靠性,其結論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不能夠解決國際社會關切。最後,中方呼籲日方「為了保護全人類賴以生存的唯一星球、人類的生命健康」,履行國際道義責任和國際法義務,停止強推核污水排海計劃。
中國外交部昨日表示,中方始終基於科學及事實向日方表達對核污水排海的關切,強調確保核污水處理安全性不是靠到處公關游說。中國與俄羅斯基於科學技術及核安全國際良好實踐,向日本提出3份聯合技術問題單,對日方排海方案提出質疑。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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