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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草案 擬加重行賄懲罰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中新社圖片)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中新社圖片)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中新社圖片)
【本報綜合報道】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昨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舉行的第四次會議審議,該修正案草案合共修改7條補充刑法,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加大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同時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說明草案。
增民營企業內部懲治腐敗
草案增加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6類情形從重處罰,並且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草案將單位行賄罪的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兩檔刑罰,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以及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現行刑法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修改在上述條文中各增加一款,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草案規定,民企內部人員具如有上述行為,故意損害民企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也要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將會進一步加大對民企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力度,加強對民企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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