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還清82萬 內地首宗個人破產 深圳男獲經濟重生

梁男(右)獲得經濟重生。 梁男(右)獲得經濟重生。
梁男(右)獲得經濟重生。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周二向內地首宗個人破產案債務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內容指該案已執行完畢,並依法免除其未清償債務,代表申請人在法律意義上獲得經濟「重生」。
37歲男子梁文錦於2018年創業,受新冠疫情影響,導致債務累積,無力全部償還。2021年3月10日,他向深圳中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截至當日,其債務總額約7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82.7萬港元),存款僅約3.6萬元(約3.9萬港元)、住房公積金約4,700元(約5,200港元),每月固定工資收入約兩萬元(約2.2萬港元),無房產、車輛等大宗財產。同年7月,根據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劃,他3年內償還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如他不能按重整計劃執行,債權人有權向其追索未歸還的所有借款本息。
今年4月,梁文錦還完全部債務後,向法院申請免除其在重整計劃載明的債務範圍內未清償債務的清償責任。深圳中院深圳破產法庭周二向他送達民事裁定,免除其未清償債務的清償責任。內地境內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於深圳實施,上述個案不僅是內地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案,也是境內首宗個人破產重整案。
專家指顯示制度可行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徐陽光向內媒表示:「我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案件的圓滿終結,意味在我國境內推行個人破產制度是可行的,對於挽救困境中的債務人、推動創新創業政策的深入和營商環境建設提供了生動的現實案例,也對我國今後的個人破產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參考。」本報綜合報道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梁男送達民事裁定書。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梁男送達民事裁定書。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梁男送達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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