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藉機猥褻少年 庇護所前職工監8年

高等法院(圖)認為陳男犯案後有悔意。 高等法院(圖)認為陳男犯案後有悔意。
高等法院(圖)認為陳男犯案後有悔意。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桃園一名陳姓男子多年前任職兒童少年庇護機構期間,利用和少年洗澡及檢查的機會猥褻少年。案件一審依強制猥褻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及拘役70天,高等法院周四考慮犯後有悔意,二審改判刑8年及拘役70天,可上訴。
陳男2017年至2021年擔任桃園市某兒少庇護機構的生活輔導員,在與一名少年全裸共浴時無視對方反抗,強制猥褻得逞3次;又在另一名少年的寢室內利用檢查睡眠之便,無視對方反抗觸摸其私處得逞。兩名受害人案發時年齡分別為12歲和13歲。
取得受害人原諒獲減刑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陳男成為生活輔導員,對少年有保護和照顧責任,卻罔顧職責將受害人當成發洩性慾的工具,犯罪次數更不止一次,嚴重影響受害者的人格發展。陳男其後就一審裁決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考慮他犯後有悔意,又取得兩名受害人原諒,決定減去部分強制猥褻罪執行刑期,其餘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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