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詐騙黨拘禁凌虐致死 台修法可囚終身

台灣早前頻現詐騙集團虐待求職者案。 台灣早前頻現詐騙集團虐待求職者案。
台灣早前頻現詐騙集團虐待求職者案。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近期頻現詐騙集團囚虐求職者的事件,立法院周二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若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犯剝奪行動自由罪或過程中凌虐被害人等,可判囚一年至7年,最高罰款100萬元新台幣(約26萬港元)。若犯上述罪行而致人於死者,判囚10年至無期徒刑;致重傷者,判囚5年至12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本月4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法務部長蔡清祥當時表示,此次刑法修正草案以擴大處罰、加重刑責為修法重心,全面打擊欺詐犯罪及強力遏阻衍生犯罪。
全案周二在立法院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最新的條文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其加重結果犯的規定,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情形包括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等,相關刑罰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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