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台警吞市民遺失萬元 囚32個月

涉事北投分局有警員侵佔市民財物。(中時電子報圖片) 涉事北投分局有警員侵佔市民財物。(中時電子報圖片)
涉事北投分局有警員侵佔市民財物。(中時電子報圖片)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台北市一名警員2019年發還一名市民遺失的5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3萬港元)時,把其中4萬元(約1萬港元)據為己有,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對他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兩年定讞。警員上訴,最高法院近日駁回上訴,判決定讞,他需要入獄。
上訴遭最高院駁回
當地傳媒周一報道,涉事的北投警分局偵查佐林逢振負責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張姓事主2019年8月28日前往分局領回遺失物,但林逢振只抽出其中的一萬元發還,其餘的4萬元現金未發還之餘,亦未置入案件保管袋,而是據為己有。事主發現後感到極為疑惑,再致電分局查詢,發現林逢振的侵佔行為。
法院一審和二審時考慮到林逢振侵佔的財物僅為4萬元,犯後約一小時即予以歸還,情節尚非重大,減輕其刑後依照上述判刑。林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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