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撤多罪 企業董事長維持獲賠48萬

顧雛軍 顧雛軍
顧雛軍
【本報綜合報道】原任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爾製冷劑(中國)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顧雛軍,早前因虛報註冊資本等罪判囚,其後部分罪名獲撤銷。他申請國家賠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前裁定,賠償約43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8.8萬港元)。他不服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周三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再審,撤銷原判對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由判囚10年改以挪用資金罪判囚5年,其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771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對該院刑事判決造成顧雛軍被超期監禁,予以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餘元(約32.6萬港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約16.2萬港元),並退還原判已執行的8萬元(約9萬港元)罰金並支付利息。
原要求國家賠償逾億
顧不服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請求按其工資收入損失等情況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7,000萬元(約7,943萬港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萬元(約5,673萬港元),並賠償財產損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國家賠償法規定了統一人身自由賠償金標準,不因賠償請求人職業、收入不同而有別,認為其要求不符法律和司法解釋既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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