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局紀檢組長 貪腐囚11年
【本報綜合報道】國家煙草專賣局前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前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受賄一案,昨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潘家華受賄罪成判有期徒刑11年,罰款150萬元人民幣(約171萬港元),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潘家華於2006年至2020年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設備採購和生產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1,698萬餘元人民幣(約1,925萬港元)。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潘家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潘家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及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姜麗明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昨日指,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麗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及受賄犯罪,遭開除黨籍處分,並收繳違紀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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