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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納吉布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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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道】馬來西亞聯邦法院昨日駁回前首相納吉布,尋求檢討一馬發展有限公司前子公司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失信及洗錢案終極上訴判決的申請,意味納吉布通過法庭上訴的渠道經已用盡,必須回到監獄服刑。
一馬前子公司洗錢案
去年8月23日,納吉布因SRC公司洗錢案的終極上訴遭聯邦法院駁回,隨即入獄服刑12年,並須繳付2.1億令吉(約3.7億港元)罰款。納吉布入獄後向聯邦法院申請檢討終極上訴的判決,要求法院檢討審訊過程,是否違反司法公正或涉及濫用權力。
聯邦法院五司以4比1駁回納吉布的申請。法官王南吉指出,去年案件終極上訴期間,納吉布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並未受侵害,並指有關申請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隨着聯邦法院駁回申請,意味納吉布要恢復自由,只能寄望國家元首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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