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內地禁上市公司辦學科培訓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5個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通知,要求全面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辦法》提出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而中小學校亦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科技部、文旅部及體育總局聯合印發,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總結前一階段校外培訓治理工作實踐探索,主要從財務管理體制、資金籌集、資金營運、資產和負債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目的是有效防控經濟活動風險,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及治理水平,保障學生、家長及從業人員等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
機構須建財務決策監管制
《辦法》亦強調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參與財務重大決策和監督管理制度,要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展開會計核算,並全面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包括資金籌集、資金營運、資產和負債管理、財務清算。此外,校外培訓機構要按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明訂地方各級教育、財政、體育、文化和旅遊、科技、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管理等部門相應監督檢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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