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爆案3傷者索償 二審判八仙公司須負責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高等法院上周六就新北市八仙塵爆案3名傷者的索償案二審,認定八仙樂園所屬的八仙公司有過失責任,判須與主辦派對公司及負責人呂忠吉合計賠償約2,395萬元(新台幣‧下同,約612萬港元),可上訴。
高院指出,八仙公司與彩色派對形成完整服務網絡,並因彩色派對活動提升八仙公司營運收益,因此八仙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需負賠償責任。
三方賠612萬 可上訴
另外,彩色派對活動場地為供農業用水池,而非供經營用泳池,且未取得使用執照,八仙公司違反觀光娛樂業管理規則,亦不符合消費者合理期待的合法安全場地。
高院指出,林姓、張姓和吳姓傷者因大面積燒傷,提出民事索償,分別獲賠767萬餘元、891萬餘元和736萬餘元(約196萬、227萬和188萬港元);而當時負責噴灑色粉的沈姓和盧姓員工無法預見意外,時任八仙公司董事長陳伯廷因無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損害他人,因此均不需負賠償責任。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