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少女命喪小腸氣 醫院判賠47萬元

許女進食海鮮後休克身亡。 許女進食海鮮後休克身亡。
許女進食海鮮後休克身亡。
事前同院人工流產 持續腹痛未能斷症
雲南省昆明市一名年輕許姓女子,早前進食海鮮後因腹痛難忍求醫。醫院多個科室僅作靜脈注射治療和處方止痛藥,待患者腹痛減輕便同意安排出院。詎料許女當晚發病休克,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近日裁定醫院須承擔一半責任,賠償約41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7萬港元)。
案情指,事主半個月前曾在同一醫院人工流產,術後未接受抗炎治療。許女腹痛求診當天上午,醫院先安排她接受詳細婦科檢查,惟未查出病因,便把她轉入外科,醫生初步循急性盲腸炎和腹膜炎方向診治。當天中午,許女自感腹痛減輕,遂出院回家。同日晚8時,其家人發現許女呼之不應,遂緊急把她送至急症室。
質疑延治 遺屬索賠
經醫生搶救無效,許女當晚9時30分遭宣布臨床死亡。雲南鼎豐司法鑑定中心確認,許女因腹內小腸系膜裂孔疝(俗稱小腸氣)致絞窄性腸梗阻,終致休克身亡。死者家屬認為醫院未盡注意和診療義務,延誤最佳治療時機,遂訴至官渡區人民法院,訴請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4.4萬元(約74萬港元)。
僅處方止痛藥未留院
醫院辯稱,驗屍顯示患者死因是人工流產術後誘發腸梗阻,與醫院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過失無直接因果關係,院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惟法院審理認為,醫院當天未完整檢查事主身體狀況,處方鎮痛藥物後未安排留院觀察,至安排許女出院時仍未能斷症,與許女之死有因果關係。醫院不服一審判決,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最終遭駁回並維持原判。
雲南律師李軍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倘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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