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拒聘婦女 最高可罰5.8萬
【本報綜合報道】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發布關於印發《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通知,明確提出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若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類似差別待遇行為,最高可被處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5.8萬港元)罰款。
嚴打性別歧視
1月1日起,內地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針對就業性別歧視情形作出禁止性規定,明確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歧視婦女。為了創造公平婦女就業環境,各級政府亦有義務完成就業保障政策措施。
另外,此次新公布的《裁量基準表(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具體對招聘、錄取、晉職及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提出懲罰基準新增及調整,一旦涉及5人以上就會處以1萬元(約1.2萬港元)以上至5萬元(約5.8萬港元)罰款,每增加1人就增加2,000元(約2,320港元),嚴重違法行為更會處以3萬元(約3.5萬港元)至5萬元(約5.8萬港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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