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涉拖延批出救助金受罰 台女公僕上訴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圖)駁回女職員上訴。(中時電子報圖片) 高等行政法院(圖)駁回女職員上訴。(中時電子報圖片)
高等行政法院(圖)駁回女職員上訴。(中時電子報圖片)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衞福部一名負責社會福利案件的女職員,兩年前故意拖延多名民眾的急難救助金申請,而且態度惡劣,事後遭衞福部記過懲處。當地傳媒周四報道,女職員不服提告,請求撤銷懲處,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主管敦促檢討無果
案情指,衞福部派駐中部辦公室的黃姓女科員,前年拖延一名因心臟病而無法工作的于姓民眾一萬元新台幣(約2,600港元)急難救助金。儘管事主一個月內每天詢問案件進度,黃女每次都藉詞推搪。由於不斷收到民眾檢舉,衞福部展開調查,發現她2020年至2021年間,辦理公文及人民申請案件共計逾期54件、418天,主管曾經敦促注意檢討改進,但她依然故我。
面對衞福部的懲處,黃女不服提告,指自己處理急難救助補助案逾20年,即使新冠疫情爆發後案件大增,自己仍然任勞任怨辦理業務,被檢舉態度惡劣只屬誤會。法院審後認為,黃女公文處理逾期嚴重,行政怠惰,延誤撥付民眾申請的急難救助金,嚴重有損被告為民服務形象,認同衞福部懲處。黃女其後不服上訴,但未在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再被法院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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