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妻子岳母10萬元首飾 男子罰錢判緩刑
【本報綜合報道】新疆自治區岳普湖縣一名男子得知妻子及岳母有高價金銀首飾後,盜取並變賣它們,賺取91,040元(人民幣‧下同,約10.3萬港元)。內地傳媒周日報道,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兩萬元(約2.3萬港元)。
賠償損失 判刑從寬
案情指,涉事男子艾×以盜竊為目的進入岳母家中,盜走存有金銀首飾的保險櫃,其後用切割機切開保險櫃,盜取存放妻子及岳母原價99,803.5元(約11.3萬港元)的金銀首飾。岳母發現後報警,艾×最終落網,並把全部損失退賠給妻子和岳母。法官指出,偷走妻子的錢財是否犯法,需要視情況而定,但如果丈夫盜竊的是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的個人財物,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構成盜竊罪;如果獲得諒解,一般不認為是犯罪,但若被追究刑事責任,應當酌情從寬,所以對艾×予以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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