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江歌案 兇手舊愛上訴碰釘

江秋蓮(右)質疑劉鑫未對江歌(左)施援。 江秋蓮(右)質疑劉鑫未對江歌(左)施援。
江秋蓮(右)質疑劉鑫未對江歌(左)施援。
留日期間累室友丟命 拒遵賠償令
中國籍女留學生江歌2016年在日本遇害,其母江秋蓮對兇手前女友兼江好友劉鑫(後改名劉暖曦)未施救,以生命糾紛權提告,法院一審判劉賠償69.6萬元人民幣(約79萬港元);劉不服上訴。案件周五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維持一審裁決,劉鑫負擔二審受理費10,760元(約12,200港元)。
針對二審爭議的主要事實,包括案發當天劉是否勸阻江報警、案發當晚劉是否要求江陪同返回公寓、劉在案發時是否把公寓房門鎖閉、劉在案發時對江受到傷害是否知情,以及兇手陳世峰蓄謀的行兇對象是劉鑫,法院均認定一審認定的事實正確。
無列死者繼父做原告
對於一審法院未追加江的繼父作為案件共同原告,以及不追加兇手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二審法院均認為一審法院做法符合法律規定。關於劉應否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江在日本受到人身傷害死亡,其母依法享有向對女兒死亡負有責任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此外,劉作為侵害風險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並未履行對救助者江負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裁定的賠償金額適當,判決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劉對江遇害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法院解釋,生命權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與道德共同維護的核心價值,任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權,都應該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提到,本案引發的糾紛給各方增加困擾和痛苦,希望雙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強溝通、消除恩怨,讓逝者安息,讓生者回歸正常生活。本報綜合報道
劉鑫需要負擔二審受理費。劉鑫需要負擔二審受理費。
劉鑫需要負擔二審受理費。
「江歌案」二審第二次開庭。(中新社圖片)「江歌案」二審第二次開庭。(中新社圖片)
「江歌案」二審第二次開庭。(中新社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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