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攜自製炸彈到警署 台男囚7年半

於男(右)在派出所內不慎引爆爆炸物。 於男(右)在派出所內不慎引爆爆炸物。
於男(右)在派出所內不慎引爆爆炸物。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新竹縣一名男子日前因與父親爭執,攜帶自製的爆炸物到派出所,期間不慎引爆,導致自己的右手手掌斷裂並需要截肢。法官日前判刑時認為事主已經付出慘痛代價,依違反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等罪名,判他入獄7年6個月。
不慎引爆炸斷手掌
被告於姓男子在網上學習製作炸彈,今年7月6日在五金百貨和化工材料行買齊材料後,因心情欠佳而攜帶完成品到新工派出所,向警員稱自己持有爆裂物,要求警員幫忙致電給父親;他情緒愈發激動,最終不慎誤觸開關造成爆炸。爆炸沒有造成警員受傷,但於男被炸至截肢,檢方依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名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於男僅因與親屬爭執就任意製作爆炸品,其後在警方詢問時坦承在爆裂物加入螺絲和鐵釘等物品增加殺傷力,推斷其有意增加爆裂物侵害他人身體和財產的可能性。惟法官考慮其犯後態度良好且以付出慘烈代價,再加上曾經診斷患有憂鬱症等精神疾病,依上述刑罰判刑,全案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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