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北大西洋公約第5條 防前蘇聯攻擊

【本報綜合報道】《北大西洋公約》(North Atlantic Treaty)1949年4月4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簽署,同年8月24日生效,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北約)的法律基礎。最初的締約國有12個,即是北約始創國,分別是比利時、加拿大、丹麥、法國、冰島、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英國、美國;公約總共有14條。
第4條:無論何時任何一個締約國認為,締約國中任何一國的領土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受到威脅,各締約國應該共同協商。
第5條:各締約國同意對於歐洲或北美洲的一個或數個締約國之武裝攻擊,應該視為對締約國全體的攻擊,因此締約國同意如這種武裝攻擊發生,每一個締約國行使聯合國憲章第51條承認的單獨或集體自衞權,並應該單獨並聯同其他締約國採取視為必要的行動,包括使用武力,協助被攻擊之一個或數個締約國,以恢復並維持北大西洋地區的安全。
第5條是《北大西洋公約》最重要的條文,防範前蘇聯對西歐的武裝攻擊,但直至冷戰結束都沒有動用;2001年9月11日美國發生連環恐襲才首次動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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