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政協前副主席 涉貪判死緩
【本報綜合報道】遼寧省政協前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國強受賄一案,昨日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追繳其扣押的受賄所得財物,上繳國庫。
利用職權受賄3.8億
68歲的劉國強被指06年至16年,利用擔任遼寧省副省長、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獲取財政資金和職務提拔等提供幫助。他2008年至2020年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3.52億餘元(人民幣‧下同,約3.81億港元),其中4,900萬元(約5,300萬港元)未實際取得。
法院認為劉國強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判死刑。惟他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受賄贓款追繳到案,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判處死刑可以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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