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內地進口批發電子煙 徵消費稅

【本報綜合報道】國家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周二發布公告,把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新例自下月1日起實施。
《關於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稅的公告》列明,納稅人生產、批發電子煙,按照生產、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計算納稅。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採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納稅人進口電子煙,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如未分開核算,一併繳納消費稅。
公告指明,電子煙是指用於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煙具是指把霧化物霧化為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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