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 台少女獲賠97萬
永久失排汗功能 與父母入稟
台灣新北市八仙樂園2015年發生塵爆事故,造成15死逾400傷,部分人受到永久性傷害。其中一名薛姓女子遭三級燒傷,永久性失去排汗功能,於是與父母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昨日在二審認定八仙公司不是活動共同主辦人,所以只判處主辦公司及負責人呂忠吉賠償約398萬元(新台幣‧下同,約97.6萬港元),不足原來索償金額的三分之一;案件仍然可以上訴。
薛女案發時18歲,她與其父母認為,主辦方之一的瑞博公司向八仙公司承租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艷陽邁阿密」等區域,與呂忠吉經營的玩色創意公司、八仙公司2015年6月27日合辦「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活動,認為八仙公司疏忽未注意在半封閉空間,使用大量粉塵與高溫燈光有塵爆風險,加上明知活動區域未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亦未通報交通部觀光局,便自行租予瑞博公司,與玩色公司舉辦活動。
薛女指事發當天因塵爆引發火災,導致其身體表面40%至49%面積燒傷,合併0%至9%三級燒傷、永久性無排汗功能的傷害,決定索償1,017萬元(約249萬港元),其父母也各索償200萬元(約49萬港元)損失。高院審理後認為玩色和瑞博公司共同舉辦活動,所提供的服務未符合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應依消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呂忠吉為公司負責人並擔任現場總指揮,亦應依公司法規定負責。
八仙公司非主辦人 法院判免賠
高院計算醫療費、看護費與交通費等,認為薛女可以獲賠逾449萬元(約110萬港元),扣除已經從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領取約131萬元(約32萬港元)補償金,仍然可以索償近318萬元(約78萬港元)。薛父在收到女兒病危通知而精神痛苦,所以可以向兩間公司和呂忠吉求償5萬元(約1.2萬港元)精神慰撫金。兩間公司也應該給予薛女75萬元(約18.4萬港元)懲罰性賠償。
不過,高院認為八仙公司、其負責人陳柏廷和總經理陳慧穎不是活動主辦人,毋須賠償,理由是無法證明八仙公司為彩色派對的共同主辦人,而塵爆事故起因是色粉噴灑濃度過高,以及主辦單位未能有效防止高溫電腦燈與色粉接觸,八仙公司只是出租場地,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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