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台灣新警例 4種情況可直接開槍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台南市上月有警員遭逃獄犯人襲擊殉職,社會質疑警械使用條例,希望政府修法。立法院朝野黨團周四協商達成共識後,明定警員在4種情況下不需要先對空鳴槍而直接射擊;新規昨日在立法院院會通過三讀。
立法院院會周五繼續行政院長施政報告總質詢,針對警械使用條例修法拚三讀。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前線維護治安的警員非常辛苦,甚至常會遇到兇徒突然攻擊,警械使用有其必要性。他指過去在警械規範上有可以改進之處,因此立法院提出修法,各方也都有相當共識。
4種情況包括,疑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有事實足認疑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疑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佩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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