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祖溪錢誤燒垃圾站 母子判賠65萬
【本報綜合報道】江西省吉安市一對母子去年3月在野外拜祭祖先期間,因燃燒溪錢導致周邊垃圾站、廢品收購站及草地起火,造成他人近7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77萬港元)經濟損失。經吉安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母子二人需賠償約59.6萬元(約65.5萬港元),其中母親更獲判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一年。
案情指,鄧女士與兒子康某2021年3月28日在野外拜祖,期間曾燃燒溪錢及燃放鞭炮等,導致周邊建築起火。法院最終裁定鄧女士的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故判處她與康某需作賠償。根據刑法,任何人若犯失火罪,可獲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則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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