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前副公安部長孫力軍 受賄7.25億判死緩

孫力軍(中)受賄被判死刑但緩期執行。 孫力軍(中)受賄被判死刑但緩期執行。
孫力軍(中)受賄被判死刑但緩期執行。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傳媒報道,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對公安部前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受賄、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持有槍枝一案公開宣判,對其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緩刑期滿 減刑為無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孫力軍2001年至2020年4月,利用擔任上海市衞生局外事處副處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綜合業務處處長,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國內安全保衞局局長及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幫助有關單位或個人,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6.46億多元(人民幣‧下同,約7.25億港元)。
與此同時,2018年上半年,孫應他人請託指使有關人員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等方式,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助他人避免損失1.45億多元(約1.63億港元)。另外他亦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兩支槍枝。法院認為,孫力軍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操縱證券市場罪、非法持有槍枝罪。
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孫力軍有期徒刑8年、罰款100萬元(約112萬港元);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由於他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又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能夠認罪悔罪且積極配合追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孳息已經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所以判處死刑可以不立即執行,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7人政治團夥 6人已判刑
此外,涉及孫力軍政治團夥的7人當中,除了劉彥平有待起訴外,其餘王立科、傅政華、龔道安、鄧恢林和劉新雲近日分別被判死刑緩期執行或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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