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前副省長囚14年 罰款112萬
【本報綜合報道】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公開宣判山西省前副省長、省公安廳前廳長劉新雲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兩項控罪分別判12和4年有期徒刑,決定執行14年有期徒刑,並罰款1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12萬港元);同時對其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新雲於1998至2021年間,利用於山東省、山西省擔任不同公職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子女入學、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1,333萬多元(約1,500萬港元)。另於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劉新雲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期間,違背信息化技術發展和項目建設規律,在山西省公安執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的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但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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