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公墓祭拜墮焚坑 法院判維持獲賠51萬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彰化縣一名蔡姓男子2012年清明節到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燃燒紙錢時,不慎跌入焚燒坑導致全身近六成燒傷,事後向永靖鄉公所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對永靖鄉公所判處賠償197萬元新台幣(約51萬港元)。事主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周一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蔡男在公墓拜祭期間,因鄉公所在原有金爐旁設置供焚燒紙錢的焚燒坑,未派專人在旁注意及設置警示標誌,也未在四周以圍籬完全隔絕,導致他丟擲紙錢時因泥沙滑動而跌落焚坑,認為此事對其造成嚴重後果,喪失勞動能力92.28%,遂向相關公司提出賠償訴訟。永靖鄉公所稱事主繞到焚坑後方,強行攀爬南面土堆上焚燒金紙以致下滑,與鄉公所設置或管理焚坑應無因果關係。
指事主應負擔大半責任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為,永靖鄉公所對焚坑的設置及管理固然有所欠缺,但蔡男明知有較安全的位置,卻走到涉事位置丟擲紙錢造成意外,應該負擔70%的過失責任,判決永靖鄉公所作出上述賠償金額。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