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塵爆案維持原判 八仙樂園免賠款
致15死逾400傷 兩人上訴
台灣新北市八仙樂園於2015年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傷者楊姓男子、簡姓女子不服民事一審判決,認為八仙樂園須負連帶責任。台媒周三報道,高等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認定八仙公司及董事長毋須賠償,另判主辦公司向楊男額外賠償2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5萬港元)。
身體表面58%燒傷的楊男和70%燒傷的簡女,早前分別向八仙樂園等10名被告索賠。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主辦單位玩色創意公司、瑞博國際公司及負責人呂忠吉,應連帶向楊男賠償371萬元(約97萬港元),並按《消費者保護法》各向楊男賠償80萬元(約20萬港元),同時向簡女及父母賠償合共805多萬元(約210萬港元);楊男和簡女提出上訴。
出租場地與事故無關係
高等法院指出,基於主辦單位及負責人同意控罪,裁定傷者向他們索賠有理。但八仙公司並非活動主辦人,無從預見活動將使用色粉導致粉塵燃燒;且出租場地不導致樂園對防止爆炸發生負有義務、不違反公序良俗、交易習慣,意外也並非因出租場地所造成。由於無論出租場地是否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都與事故無因果關係,所以駁回兩名傷者上訴。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案發生於2015年6月27日,呂忠吉以玩色創意公司名義,租用新北市八仙樂園內一處無水的戲水池舉辦「彩色派對」。活動期間噴灑大量色粉,被舞台高溫燈具引燃,導致粉塵顆粒蔓延爆炸。2018年,台灣最高法院裁定呂忠吉業務過失致死罪成、判囚5年;呂忠吉已入獄服刑。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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