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國務機要費案 陳水扁二審免訴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前總統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被控貪污國務機要費一億餘元(新台幣‧下同,約2,600萬港元)纏訟16年,一審依公務員侵佔公有財物等罪判無期徒刑。惟立法院今年5月三讀通過《會計法》修法把國務機要費相關犯行除罪,高等法院周五更二審判陳全部免訴,但吳洗錢罪成判囚兩年。
被告也包括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和媳婦黃睿靚,二人涉嫌協助掩飾龍潭購地等案犯罪所得,洗錢罪成,一審分別判囚兩年半和一年8個月。更二審對陳致中減刑至一年徒刑,併科罰金150萬元(約39萬港元),黃睿靚減刑至10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約26萬港元)可易服勞役,緩刑4年。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和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同因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貪污、偽造文書等罪,一審分別判囚20年和16年,更二審改判二人免訴,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亦獲得免訴。陳水扁目前仍然有4案纏身,包括教唆偽證、侵佔公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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