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挪用公款 受賄逾8000萬 哈爾濱前副市長囚17年

王沿民(中)表示服判及不上訴。 王沿民(中)表示服判及不上訴。
王沿民(中)表示服判及不上訴。
【本報綜合報道】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作出一審宣判,哈爾濱市政府前黨組成員、副市長王沿民受賄及挪用公款罪成,獲判有期徒刑17年,並沒收他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他表示服判及不會上訴。
王沿民2000年至2020年利用擔任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稱哈爾濱市建委)主任助理、哈爾濱市建委副主任、哈爾濱市松北區區長、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哈爾濱市建委主任、哈爾濱市道裏區委書記、哈爾濱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財物合共7,353萬元(人民幣‧下同,約8,603萬港元)。
王沿民2015年利用擔任哈爾濱市建委主任的職務便利,通過下屬企業以虛假購房方式,挪用公款1,899萬元(約2,222萬港元)借予他人使用。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上述挪用款項本息返還1,900萬元(約2,223萬港元)。法院認為王沿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及超過3個月未還構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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