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前員工跳槽陸企維持賠65萬
【本報綜合報道】一名台積電前員工早年離職後,轉往大陸某間同類科企就職,被台積電起訴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結果在一審及二審被判賠償25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65萬港元)。他不服判決上訴,最終近日遭最高法院駁回。
違反競業禁止條例
台灣傳媒上周五報道,最高法院認為台積電前員工薛男與台積電之間的競業禁止協定範圍,是「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服務的業者」,其18個月限制時間非長,也不屬於漫無對象限制,所以認為它合理。加上台積電已經就上述協議給予薛男約117.3萬(約30.5萬港元)補償金,屬於合理補償。
此外,最高法院亦認定薛男2016年12月8日任職採購副總裁,至翌年10月13日離職,而新公司是台積電直接競爭對手,違反協議事實明確,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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