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加重刑罰 毒駕可判囚3年
【本報綜合報道】吸毒後駕駛極易引發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有鑑於此,台灣的行政院周四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加重懲罰毒駕,最重判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8.1萬港元)以下罰款。
軍人涉毒駕加重刑責
因毒駕致人於死者,最重判囚10年,得併科200萬元(約54萬港元)以下罰款;致重傷者,最重判囚7年,得併科100萬元(約27萬港元)以下罰款。如在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判囚終身,得併科300萬元(約81萬港元)以下罰款;致重傷者,最重判囚10年,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款。
法務部指,本次修正重點是針對駕駛者如有使用毒品的行為,其尿液經檢驗確定後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此外,若因個案無法檢驗判定曾否吸毒,惟仍有其他情況足以證明曾吸毒以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歸入毒駕罪責。
行政院會亦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如現役軍人駕駛的車輛屬於軍用交通工具,將加重刑責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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