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災311地震太強 政府毋須賠償
官指遠超設想 多作防備亦會遭殃
日本2011年發生的311大地震和海嘯,引發福島第一核電站核災。日本最高法院昨日對福島災民提出的4宗集體訴訟作出統一判決,認定日本政府對福島核災沒有賠償責任。這是最高法院首次對於福島核災中政府相關責任作出判決,可能影響目前在國內處理中的另外32宗同類訴訟。判決在當地引起爭議,有福島災民直斥政府不負責任。
今次判決涉及的是來自福島縣、群馬縣、千葉縣、愛媛縣的集體訴訟,由避難到各地的災民發起,針對國家及營運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東京電力公司。東電的賠償責任已確定,但國家的責任在二審判決中出現分歧,由最高法院作出最終判決。爭議點在於政府的地震調查研究推進本部在2002年公布地震長期評估的可信性,聚焦於能不能預測巨大海嘯,以及如果要東電採取對策能不能預防事故。
華促停止強推核污水排海
控方認為長期評估可信,政府應指示針對可能出現的海嘯擬訂對策,卻怠忽職守。但政府一方認為長期評估的可信性低,以此為基礎的測算和實際規模不同,即使下了指示也沒法預防事故。最高法院法官菅野博之昨日宣判,311地震規模遠較評估設想的大,即使政府要求東電按照評估結果採取措施,也無法避免海水湧入福島核電廠,故政府毋須為福島核災負上賠償責任,因怠慢指示在國家賠償法上並不構成違法。這意味東電需獨自承擔14億日圓(約8,100萬港元)的賠償。
日本政府和東電計劃明年春季啟動核污水排海計劃,引起極大疑慮及回響。在北京,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昨日表示,日方迄今未能為核污染水數據的可靠性、淨化裝置的有效性、環境影響的不確定性給出充分可信的說明,便強行推進核污染水排海方案審批,並啟動排海工程建設。
他指日方這種置各方關切於不顧、企圖造成既定事實的做法十分不負責任,並再次敦促日方重視國際社會和日本國內民眾的正當合理關切,同包括周邊鄰國在內的利益攸關方和有關國際機構充分協商,尋找核污染水的妥善處置辦法,停止強推排海方案。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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