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陸船長下令殺海盜 台法院更審判刑期減半

圖為汪峰裕下令槍殺海盜的影片截圖。 圖為汪峰裕下令槍殺海盜的影片截圖。
圖為汪峰裕下令槍殺海盜的影片截圖。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遠洋漁船屏新101號的大陸籍代理船長汪峰裕,2012年涉嫌在印度洋指揮武裝護衞員,持槍掃射殺害墮海的4名索馬里海盜;他在一審、二審均因4項殺人罪成而判囚26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昨日宣判,其中3項殺人罪改為無罪,被告的刑期也由原來26年,大減一半至13年。
社交網2014年夏天流傳該段事發影片,由於現場一艘圍觀的船隻漆有中文字樣,台灣檢警經國際刑警組織轉介後接手調查,發現下令開槍射殺海盜的是汪峰裕。2020年8月22日,汪峰裕在漁船靠泊高雄港時,因通緝犯身份被海巡署拘捕,高雄地檢署調查後以殺人罪起訴;惟他否認下令開槍,強調片中大叫「開槍!開槍!」的人明顯有東北口音。法官最後認定是他指示武裝護衞員開槍。
其中3人為護衞自行槍殺
汪峰裕就判決提出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重新檢視證據,認為武裝護衞員自行槍殺其中3名海盜,汪峰裕大叫「開槍」後只射殺一人,因此更一審撤銷原審判決,改為只有一項殺人罪成並刑期減半;全案仍然可以上訴。
台灣的民事和刑事訴訟採用三級三審制,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審查前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程序是否合法,通常為第三審,可以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更審」,第一次發回是「更一審」。對於「更一審」的判決,不服者可以上訴;若再發回重審則是「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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