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父母無權准未成年子女紋身
【本報綜合報道】內媒昨日報道,國務院早前發布規定,禁止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民政部兒童福利司回應網民疑問時,明確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能為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
回應網民疑問
規定發布後,有網民在民政部網站留言提出多項疑問,包括「規定是否應完全不考慮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觀意願?」「父母經營紋身店可否給自己的未成年人子女紋身?」「無法證明被紋身的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犯,是否也應當追究紋身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民政部兒童福利司上周五回覆,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紋身已明顯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斷範圍,應予以特殊保護、優先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能提供紋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紋身店也不能給自己孩子紋身。對紋身服務提供者追究責任,要依據不同個案,根據有關辦法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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