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酒運送時漏光 速遞公司判賠7670元
【本報綜合報道】北京市朝陽區一名男子委託速遞公司運送3瓶茅台酒,收貨時發現其中一瓶漏光,於是向速遞公司索賠;對方只賠償300元(人民幣‧下同,約354港元),他不服於是入稟法院起訴。內地傳媒周四報道,法院判速遞公司賠償6,500元(約7,670港元)。
起初欲賠354元
桂姓男子去年6月2日委託速遞公司運送3瓶單價12,999元(約15,338港元)的茅台酒。速遞員在徵得事主同意後,收取1元(約1.18港元)保價費用,對應的賠償金額為最大300元(約354港元)。
法院指出速遞公司未告知保價規則的義務,桂男交寄貴重貨物並未事先聲明,認為桂男對最終損失發生存一定過錯,應減少相應損失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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