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增經濟間諜罪 洩關鍵技術可囚12年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立法院院會上周五三讀通過修正《安全法》部分條文,新增「經濟間諜罪」,規定民眾不可以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侵佔、竊取或以其他不當方式獲得台灣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高可以判囚12年。
通過修正《安全法》條文
經濟間諜罪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設立或實質控制之組織、機構、團體或派遣之人士,侵害台灣核心關鍵技術。違者判囚5年至12年,得併科500萬元至一億元(新台幣‧下同,約132萬至2,640萬港元)罰款,侵害未遂者亦受罰。在上述地區使用台灣核心關鍵技術的商業秘密,判囚3年至10年,得併科500萬元至5,000萬元(約1,320萬港元)罰款。
修正條文同時明定,為確保防衞軍品及設施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人員、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法人、團體等,履約時不得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的產品或服務,明知是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製造而交付,違者可判囚一年至7年,得併科3,000萬元(約792萬港元)或以下罰款。若明知是不實軍用武器、彈藥或作戰物資仍然交付或提供,可以判囚3年至10年,得併科500萬元至5,000萬元罰款。若犯罪所得超過罰款上限,可以根據所得利益的兩倍至10倍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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