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復興航空拒認解散 維持判賠135萬

復興航空早年宣布解散。 復興航空早年宣布解散。
復興航空早年宣布解散。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復興航空2016年底宣布解散,卻在此前一日發布重大虛假訊息,否認媒體關於復興航空將停業的報道,導致126名投資者蒙受損失。投保中心代為提起集體訴訟索償,台灣高等法院周三二審判決,裁定前董事長林明昇及劉姓總經理等人須賠償共約499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35萬港元)。全案可上訴。
發布虛假訊息 126投資者蒙損失
判決書指,復興航空為公開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的上市公司,其為停止營業於2016年11月17日與律師簽訂兩份金錢信託契約合計12億元(約3.24億港元),並於同日轉移完畢。該公司於同月21日發布訊息否認停業,但翌日召開臨時董事會通過解散公司等議案,致復興航空股票及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價格一路下跌,投資者蒙受損失。法院認為,林明昇為復興航空董事長,應與公司負上連帶賠償責任。
受害投資者由投保中心代為提訟,一審法院判林明昇等4人須連帶支付投保中心約499萬元。案經上訴,二審認定復興航空於簽立信託契約當天就把信託資產轉移至信託財產專戶,作為處理消費者退票退款及員工遣散和支薪之用,明顯為應對停業的措施,此屬公司重大資訊依法應公告,復興航空應揭露卻未揭露此信託契約,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維持上述判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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