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台修訂《機保法》 涉密者赴陸須通報

法務部廉政署近日修訂《國家機密保護法》。 法務部廉政署近日修訂《國家機密保護法》。
法務部廉政署近日修訂《國家機密保護法》。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傳媒昨報道,台灣的法務部廉政署近日修訂《國家機密保護法》,新增涉機密人員返台通報義務及罰責。
《機保法》修正草案規定日後包括卸任總統、副總統在內的退離職涉密人員,無論是出境或進入中國大陸地區,返台後必須在7個工作天內向原任職機關通報,以掌握其與外地或大陸人士接觸情形,違者最高可處以1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2.7萬港元)罰款。
「行政法人」則列入國家機密機關範疇,包括中科院、改制中的國家太空中心都會因持有或保管國家機密,它們的內部機密及涉機密人員將受管制,凡是洩漏或交付、刺探或收集內部機密者需負刑責,涉密人員會受出境管制。
草案還建議刪除軍情局人員資料等國家機密的「永久保密」期限,改為上限保留30年,訂有兩年日落條款,若該法施行後兩年內未重新核定延長時限,機密將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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