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4222萬 福建前副省長囚14年
【本報綜合報道】福建前副省長張志南受賄逾3,43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222萬港元),案件周二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他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成,判囚14年,罰款300萬元(約369萬港元)。
徇私濫權 致官方損失1.8億
法院審理查明,張志南1996年至2019年利用擔任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副省長、省委常委等職務、職權和地位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用地審批、獲取補助及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同時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他另在2007年至2017年負責審批的相關項目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財政資金損失逾1.48億元(約1.8億港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志南在辦案期間,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決定酌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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