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國家能源局前副局長 受賄判囚

【本報綜合報道】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就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受賄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寶華有期徒刑13年,並罰款3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69萬港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涉額逾八千萬
經審理查明,劉寶華在2000年至2020年間,利用其職權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企業改制、公司經營、項目承攬、子女入學等方面牟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逾7,073萬元(約8,716萬港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寶華行為構成受賄罪,但鑑於他具有立功情節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案發後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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