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炒獲賠 公司上訴駁回
【本報綜合報道】浙江省杭州市一名朱姓女子因入職數月後懷孕而遭到公司降職,最後更被解僱。朱女士遂決定起訴該公司以維權。桐廬縣法院一審判該公司需向朱賠償19.6萬元(人民幣‧下同,約24萬港元),並為她繳納停發工資期間的社會保險;惟該公司不服上訴。內媒周三報道,杭州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發於2019年2月,朱女士應聘成為某科技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勞動合同約定,自2019年3月12日起工作一年,試用期3個月,每月工資1.4萬元(約1.73萬港元)。惟朱女士入職數月後懷孕,因孕期檢查而多次請假。
2020年1月,朱女士因羊水過少等原因入院,5日後出院,醫生建議休息一周並為她開具醫療證明書。出院當日,朱女士提交病假申請,但未獲批准。幾日後,公司將朱女士職位降為行政助理,工資降至4,000元(約4,950港元)。朱女士在未與管理層有效溝通的情況下,未有任職,導致曠工。公司以工作失職、徇私舞弊等理由,決定解僱朱女士。
法院指事主有理由不履職
朱女士在孩子出生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朱女士遂向桐廬縣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審理指出,朱女士有正當理由不任職,不能認定為曠工,而且公司提供證據不能證明朱女士嚴重失職。因此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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