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欲輕生累女兒遇害 台婦判囚13載

警方事後一度封鎖現場展開調查。 警方事後一度封鎖現場展開調查。
警方事後一度封鎖現場展開調查。
因137元離家出走 見溺水無施救
台灣台中市大甲區一名31歲陳姓婦人,早前因遺失家姑過世時的500元(新台幣‧下同,約137港元)「手尾錢」,與丁姓丈夫發生激烈爭執,一氣之下竟帶同兩歲女兒出走,並到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附近海岸尋短,最終導致女兒溺斃。案件周二(8日)在苗栗地方法院宣判,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陳婦有期徒刑13年。
事發於去年1月22日,陳婦與丈夫激烈爭執後,情緒一直低落。同月25日下午,陳帶同女兒離家出走;至翌日上午,陳更拉着女兒從海邊走入海中,企圖輕生。期間,海浪迎面而來,陳與女童均被沖倒,再被海浪推回海邊。雖然陳婦僅被海水嗆到,但女童溺水窒息。陳婦其後把女童抱回堤防附近的涼亭,惟未進行急救,或向旁人求援,只有蜷縮在一旁哭泣。
同日晚上7時許,丁男報案尋人,警方透過手機GPS定位,聯同海巡人員尋獲母女兩人,但女童已無生命迹象,最後送醫不治。
辯稱短暫昏厥 延誤送醫
庭審時,陳婦辯稱,女兒是不慎被海浪沖倒後,她曾為了拉起女兒而被絆倒,造成短暫昏厥,且因當時精神狀況不佳、一時慌張,才延誤送醫,主張應判過失致死罪。惟法官根據解剖報告以及女童當時情況,認為女童若非遭母親帶往海中較深處,縱使在沙灘上被絆倒,應不至於導致跌落海中及溺水窒息,故認定被告的主張不可採納。
法官又指,陳婦離家出走後,曾關上手提電話及刪除社交平台帳號等舉動,且她描述案情時,多有避重就輕之處,無從認定她有悔意;但考慮到她並無前科,且案發時有自殺念頭,事後已獲丈夫原諒,綜合各項情節後,作出上述判決。
本報綜合報道
警員事發當晚透過手機定位,尋獲陳婦。警員事發當晚透過手機定位,尋獲陳婦。
警員事發當晚透過手機定位,尋獲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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